日前,青岛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,李某因存在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,被处以1.6万元罚款。
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2020年7月,青岛CY有限公司(以下称CY公司或公司)注册成立,仲某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。公司注册成立后,通过运营相关微博、微信账号发布证券投资分析内容,向客户提供个股具体买入卖出时点建议等形式,提供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。CY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。
2021年4月,李某与公司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双方约定,李某作为员工入职该公司,工作内容为“新媒体运营及维护,以及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”。入职后,按照仲某超的指示,李某负责运营管理相关微博账号,发布和股市有关的文章吸引客户,通过微博私信和微信等方式与客户联系,向客户推荐股票并收取费用。
2021年7月-2022年8月,李某相关违法所得共计16873.9元。仲某超已另案处理;李某未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,已退缴违法所得。
李某上述行为违反《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条、第十二条之规定,构成《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二条所述“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,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”的违法行为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二条,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李某处以16000元罚款。